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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下发文件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7日作者:中国网
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今年12月31日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简称卫星定位装置)。

  通知指出,从今年8月1日起,“两客一危”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明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公安部门将逐步把“两客一危”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检验范围。

  通知强调,道路运输企业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知明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传送,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公安部门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督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本地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加强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维护,制定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保障机制。